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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__2016年第4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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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主 席  肖 钢      

人 民 银 行 行 长  周小川      

2015年12月17日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四章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年度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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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基金法规;证监会令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第120号令】《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文        号

证监会令【第120号】

主  题  词

【第120号令】《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肖 钢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行 长:周小川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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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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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名        称

【第42号公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文        号

证监会公告[2023]42号

主  题  词

【第42号公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3〕42号

现公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2月17日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附件1: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pdf

附件2:关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的立法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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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督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播报讨论上传视频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文件《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是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实施的办法。 [1]中文名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实施时间2016年2月1日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录1办法发布2办法全文办法发布播报编辑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12月17日办法全文播报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八条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1]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第十五条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第十六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第四章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第二十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三)欺诈误导投资人;(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1](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1]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第四十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第四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_滚动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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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2-18 20:22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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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赵晓辉、刘铮)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18日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完成的,重在处理好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也是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措施与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期限及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并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提高行业流动性风险的自我管控能力。

此次修订还对摊余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偏离度风险实施严格控制,分别针对不同的偏离度情形设定了相应监管要求,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互联网销售活动与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

办法还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积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支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转让,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功能。

货币市场基金是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属现金管理工具。2013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与推广,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得以快速增长,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新型投资理财渠道。但在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过程中,也伴随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责任编辑: 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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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基民注意了!证监会、央行重磅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新规落地!影响多大?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

注意了!证监会、央行重磅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新规落地!影响多大?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亿万基民注意了!证监会、央行重磅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新规落地!影响多大?2023-05-16 17:3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字号5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暂行规定》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条件,还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人员设置、考核评价、风险控制、投资运作指标、交易行为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风险揭示、管理费用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国内货币市场基金总规模超过10万亿元,涉及户数超7亿,《暂行规定》的实施有望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市场,有助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公募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对单家头部基金公司的货基规模有一定的瓶颈约束,此外,货币基金本身较为同质化,收益分化不高,因此《暂行规定》对于大规模货基的限制会直接利好中小规模货基,预计部分客户将被分流到中小货基中。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新规正式落地2023年2月17日,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统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5章20条。《暂行规定》中所称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中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条件,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应当在公示后3个月内调整完毕。对于已连续3个月不满足《暂行规定》评估条件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监会可以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对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还提出了特别监管要求,如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等。此外,《暂行规定》还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人员设置、考核评价、风险控制、投资运作指标、交易行为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风险揭示、管理费用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该《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影响有多大?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强化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暂行规定》的实施有望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市场,有助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模来看,Wind数据显示,截至5月15日,市场上共有货币市场基金371只,占全市场公募产品数量的3.43%,资产净值合计10.95万亿元,占公募基金总规模的41.63%。按照资产净值规模来看,天弘余额宝、易方达易理财和建信嘉薪宝3只基金的产品规模超2000亿元,分别为6871.71亿元、2435.99亿元和2004.91亿元,此外,鹏华增值宝、南方现金通、富国富钱包、易方达现金增利、兴全添利宝等28只基金的产品规模处于1千亿至2千亿之间。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来看,天弘余额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最多,截至2022年底,共有7.44亿户持有该基金,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居前的货币市场基金还有平安日增利、鹏华增值宝、招商招钱宝、易方达易理财、华夏财富宝等,份额持有人户数分别为4770.15万户、3738.47万户、3005.06万户、2785.27万户和2760.16万户。西部证券点评称,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的普惠金融产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等特点,已成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种,是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抓手。虽然市场波动影响下基金行业短期承压;但拉长期限来看,乘财富管理东风,未来增长空间依旧广阔。信达证券认为,《暂行规定》是自2015年《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发布后,又一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综合性监管制度。直观结果上来看,重要货币基金未来的收益上限或将受到限制,但业绩表现的波动性预计也将大幅收窄,同时从管理人到托管、销售机构对于重要货基的管理成本预计将会明显上升。也有公募基金经理表示,《暂行规定》对单家头部基金公司的货基规模有一定的瓶颈约束,此外,货币基金本身较为同质化,收益分化不高,因此《暂行规定》对于大规模货基的限制会直接利好中小规模货基,预计部分客户将被分流到中小货基中。货币市场基金规模激增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整体规模已经超过27万亿元,投资者数量也突破7亿大关。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公募基金行业中的重要产品,覆盖的投资者和金额越来越大,已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渠道之一。近年来,全球股市和债市都经历了较大震荡,货币基金因为整体风险低于权益基金和债券基金,而受到投资人青睐,货币基金规模持续上升。截至5月15日,货币市场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95万亿元,相比6年前的5.32万亿元,规模增加一倍,是规模增长最大的基金类型之一。收益来看,2022年,Wind货币市场基金指数上涨1.76%,跑赢权益型基金指数和债券类基金指数,开年以来,Wind货币市场基金指数上涨0.72%,仍好于偏股混合型基金的-2.14%。国内公募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稳健,规模激增,相较权益类基金,海外市场同样偏好货币市场基金。美国银行全球研究援引EPFR数据显示,截至本月初,过去十周,货币市场基金合共吸引资金5880亿美元,超过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时的资金净流入5000亿美元。报告还表明,新冠疫情暴发至今,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规模激增1.2万亿美元,而仅过去十周的增量就占到三年多以来的一半。目前,货币市场基金资金总量达到创纪录的5.3万亿美元。原标题:《亿万基民注意了!证监会、央行重磅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新规落地!影响多大?》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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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奠定中国货币基金健康发展基础

刘夏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5-12-21 08:04

  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主要围绕货币基金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展开,在此办法的监管框架之下,货币基金将告别“拼收益”时代,更为强调流动性管理能力,回归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流动性管理工具的本源,同时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为未来5―10年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预期明确、监管有效的基础环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监管制度。  修订五方面内容  易方达基金公司副总裁马骏表示,由于近几年货币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主要投资标的发生了较大变化,货币基金投资标的从最初的以央票、浮息债、质押式回购为主,到现在的主要以政策性金融债、质押式回购、CP、SCP、ABS、协议存款、NCD和浮息债等,投资标的已变得非常丰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以往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方面,过去10年间,货币市场基金出现过不少流动性和利率风险危机,尤其是近年来货币基金在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过程中从监管层到市场参与主体都逐步积累了相关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经验,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管理工具的定位和市场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所以证监会相关部门在2004年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出台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据悉,《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组合平均久期、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及组合流动性资产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的控制。二是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提高行业流动性风险的自我管控能力。三是对摊余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偏离度风险实施严格控制,分别针对正负偏离度情形设定了非对称监管要求。四是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对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销售活动与信息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五是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积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支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转让,拓展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功能。  告别拼收益时代  马骏表示,新规的修订主要围绕货币基金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展开。此次修订中将货币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统一为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超过240天;强调不得投资主体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有效控制货币基金面临的利率与信用两大风险。同时对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货币市场基金组合出现正负偏离度时,《管理办法》提出了明确的调整要求,这种不对称监管将使投资者更关注基金管理者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和风险偏好。  马骏认为,货币基金规模已近3.5万亿元。伴随着规模增大,货币基金隐藏的系统性风险亦随之增大,此次《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足以显示监管层对此的高度重视。在《管理办法》的监管框架之下,货币基金将告别过去一味“拼收益”的发展阶段,回归现金管理工具之定位,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将成首选。  工银瑞信基金经理王朔认为,新规的推出更有效的明确了货币市场基金未来的市场功能定位,避免盲目追求收益,引导行业竞争和创新领域更多向渠道多元化,功能多样化等方向发展,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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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__2016年第4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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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主 席  肖 钢      

人 民 银 行 行 长  周小川      

2015年12月17日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四章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年度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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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小讲|场内也有余额宝:场内货币基金 - 知乎

基金小讲|场内也有余额宝:场内货币基金 - 知乎首发于基金投资那些事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基金小讲|场内也有余额宝:场内货币基金霍霍小哥大部分不炒股的投资者接触货币基金是从余额宝开始,像余额宝这种,可以在蚂蚁财富(支付宝)平台可以购买的叫做场外货币基金。场外货币基金只能通过传统的销售渠道,比如银行、基金公司直销、券商渠道、三方销售平台进行申购和赎回。与之相对应的是场内货币基金。场内货币基金的全称是货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是指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申购赎回或者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流通的货币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证券交易所账户,进行货币基金的买卖交易和申购赎回,满足投资者账户内闲置资金的T+0交易需求。“场内”和“场外”是指针对交易所而言,在交易所能够上市交易的就是“场内”,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就称为“场外”。对于场内和场外有进一步了解需求的,可以移步到基金小讲|傻傻分不清楚的场内基金和场外基金。场内货币基金设立的初衷是为炒股的投资者提供一个不用在银行卡与股票账户之间转移频繁资金,就可以享受比活期利率高得多的投资工具。比如刚卖出股票,在资金空档期,可能会白白浪费收益,这个时候就可以先买入一只场内货币基金,当天购买,当天就有收益,而且还能当天卖出,可谓是炒股闲置两不误。场内和场外货币基金本质上都属于货币基金,所以投资方向、投资要求、风险等级都是一模一样的。一、场内货币基金的分类场内货币基金按照支持的交易方式可以分为三类:1、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只能在场内申赎,不能买卖交易)(数据来自集思录)基金代码:以“519开头,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只能在场内进行申购赎回而无法进行买卖交易。计息规则:“算头不算尾”,T日申购,享受当日收益;T日赎回,不享受当日收益。交易规则:T日申购的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后T日资金可用,T+1日可取。如果将AB类记为一只的话,目前市面上只有6只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因为是T日申购,T日就享受收益,所以相对于普通货币基金,其申赎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2、交易型场内货币基金场内交易型货币基金除了可以在场内申购赎回以外,还可以像股票一样在场内交易,并且可以T+0交易,可以做到股票和货币基金之间的灵活对接,这点相对于国债逆回购更加方便。比如上午买入货币基金,下午发现有股票机会,随时可以卖出货币基金,买入股票。(数据来自集思录)基金代码:以“511”开头,数量最多的类型,以上截图仅列出10亿以上规模的计息规则:买卖“算头不算尾”,T日买入,当天享受收益,T日卖出,当天不享受收益;申赎“算尾不算头”,T日申购,T+1日享受收益,T日赎回,T日享受收益,T+1日不享受收益。交易规则:T日买入,T日可赎可卖,T日卖出,资金T日可用,T+1日可取;T日申购,T+2日可卖可赎,T日赎回,资金T+2日可用可取。交易型场内货币基金的计息规则和交易规则可以理解成是支持T+0买卖,以及场外普通货币的申赎原则。以华宝现金添益为例,场内交易的A份额还对着场外交易的B份额,两者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底层资产配置策略等完全一样(是不是多get了一种货币基金AB的分类方式)。由于交易型场内货币基金属于场内货币基金最为大众的一类,通过一个例子来了解下其基础交易规则:(今天的波动实在太小,都不好意思拿来举例)如果今天(7月18日,星期四)白天99.998买入一手华宝添益,成本为9999.8元如果当天以100.002卖出,盈利价差0.4元,不同于股票交易,交易型货币基金当天买卖是有价差产生的,但是不享受当天的收益,日内买入后再卖出,不计息;如果当天卖出后,再次以99.980买入(后面买卖价格不以今天的可能数据举例),持有到明天,则可享受今天晚上的收益(每百份收益为0.6469元),买入后当天不卖出,买入当天享受收益;如果持有到明天后,以100.080卖出,除了有盈利价差10元=100*(100.080-99.980)外,还同时能享受7月18日的收益,但是不能享受7月19日及周末的收益。如果看不懂,就pass过去。3、交易兼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既可以在市场上T+0交易,又可以T+0申赎,是目前市场上交易效率最高的场内货币基金。目前全市场只有三只。基金代码:以“159”开头,计息规则:“算尾不算头”,T日申购或买入,T+1日享受收益;T日赎回或卖出,T日享受收益,T+1日不享受收益。交易规则:T日买入,T日可赎可卖,资金T日可用,T+1日可取;T日申购,T日可卖可赎,资金T日可用,T+1日可取。二、场内货币基金的特点看完以上的三种分类肯定搞晕了,毕竟理论千万遍不如实操一遍。先看下场内基金的主要特点。1、T+0交易,买卖便利场外的货币基金一般是T+2到账。T日申购,T+1日才能确认并允许赎回,赎回发起后也要过1个工作日才能到账,虽然像余额宝、理财通这类平台提供了超级服务,但相对还是少数,而且T+0取现是有额度限制 。场外货币基金则没有上述限制(交易型场内货币基金和交易兼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当天可进行买卖,这样的好处是可以和股票投资无缝对接。买入基金当天可以享受收益,看到好的投资机会时可以立即卖出货基,用于股票投资。当天买卖次数不限。当然,就购买同体系产品而已,现在有些场外的平台已经能够做到直接利用购买的货币基金申购其他产品。2、操作简单不管是买入/卖出还是申购/赎回,在证券交易软件中都可以简便下单操作。3、投资门槛比场外高大部分门槛为1万元(100份起投,每份100元),场外货币基金就没这么多讲究,像余额宝之类的货币基金0.01就可以买入。4、日内价格波动一般在-0.03%-0.03%之间,单笔交易的盈利能力比较小,如果操作得当,年化收益还是比较可观的,而且是无风险的。5、买卖无税费,绝大部分券商无交易佣金。为了避免小羊毛反被薅,建议跟开户券商确认核实下。三、场内货币基金有哪些赚钱方式1、日常收益场内货币基金本质上还是货币基金,买入或者申购后可以享受货币基金的收益,跟场外货币基金差不多。大部分场内货币基金的净值采用固定净值,一份100元,每日收益单独结算,类似于传统基金。少数场内货币基金(比如银华日利)采用累积净值,收益在每年年底结算。这种方式也是用的最多的,从股票出来的闲钱,就先趴着,可以一边享受货基收益,一边等待机会。2、交易价差场内交易型货币基金(交易兼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除了支持申购赎回,还可以支持买卖。比如今天的华宝添益在99.998-100.002之间进行波动,如果操作得当,中间如果能够高抛低吸还是有小肉可以吃的。3、市场套利套利的逻辑是因为基金的申购赎回都是按照净值来处理,但是当天的买卖价格是有波动的,特别是由于基金申赎在额度和时间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在市场资金面变化的情况下,投资者会进行买卖,导致交易价格会产生折溢价。因为折溢价的存在,可以利用二级市场交易的折溢价,同一级市场申赎平价之间的差异进行套利,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折价时,采用“买入赎回”策略。对于交易型场内货币基金(基金代码以“511”开头),T日买入,T日可以赎回,T日享受收益,T+1日不享受收益,资金T+2日可用可取,如果折价收益超过基金日收益,就可以进行套利。对于交易兼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基金代码以“159”开头),T日买入,T日可赎回,资金T日可用,只要有折价就可以套利。如果没有赎回额度的限制,理论上来说交易兼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是不应该出现折价的。2)溢价时,采用“申购卖出”策略对于交易型场内货币基金(基金代码以“511”开头),T日申购,T+1日享受收益,T+2日可卖。如果溢价收益超过基金日收益,且在T+2日价差仍然存在,才能成功套利,相当来说套利风险比较大。对于交易兼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基金编码以“159”开头),T日申购,T日可卖可赎,只要有溢价就可以套利。4、计息规则不同导致的套利由于不同类型的产品计息方式有“算头不算尾”和“算尾不算头”的差异,如果可以周四持有“算尾不算头”的基金,周五卖出,这样仍然可以享受周五、六、日的收益,卖出的资金买入“算头不算尾”的基金,这样也可以享受的周五、六、日的收益,这样可以多吃三天利息。其实说了这么多,不管是交易规则、计息方式还是赚钱方式都比较复杂,而且因为有套利大军的存在,其实套利远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场内货币基金的初心还是得以赚取货币基金本身的收益为第一目标。不过,多了解一些工具和策略,一旦天上掉黄金的时候,特别是行情出现大波动有明显折溢价的情况至少可以接得住。欢迎关注同名公众号“霍霍小哥”,研究基金投资那些事,把复杂的事情讲清楚,把简单的事情讲明白。发布于 2020-01-12 15:23场内货币基金余额宝基金​赞同 54​​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基金投资

管理费究竟怎么收?从基金运营逻辑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计提|基金管理人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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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究竟怎么收?从基金运营逻辑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计提

管理费究竟怎么收?从基金运营逻辑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计提

2020年03月14日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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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结构性行情中开展投资布局?新浪财经《基金直播间》,邀请基金经理在线路演解读市场。

作者:张左柠来源:FOFweekly(ID:FOF_weekly)本文从管理费的基础定义出发,通过对某VC母基金多年积累的真实数据,在此收录了其已投和部分未投基金关于管理费的各类数据,并对其进行深度解析。维度包括管理费计提方式、比例,影响管理费的因素以及基于大量真实数据和深度分析后,我们对公允的管理费收取方式的探讨。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管理费一直是以“惯例”的印象存在于行业之中。相比直接反映基金业绩的系列指标如IRR和DPI这类数据来说,业内对管理费的研究和讨论相对较少,也更容易忽视其对基金业绩的影响。所以,无论是管理费计提比例还是计提方式,大家似乎都已习惯业内的通常做法,也就并不怎么会去深究管理费背后的真相。在笔者看来,研究管理费就是研究基金的运营逻辑。它的精髓在于研究的并非是基金业绩所展现的结果,而是造成基金业绩表现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否合理,是否为最优方案,是否发挥出了管理费最大的价值,是实实在在影响着基金最终的业绩表现的。所以无论作为LP还是GP,参与者都应当更加了解管理费的真实面貌。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和大家一起,对投资阶段为早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如何公允收取管理费这一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我们认为目前早期基金较为公允的管理费计提比例参考范围,供行业参考。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的概述(一)管理费的内涵: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因投资管理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此费用是由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下文简称LP)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其数额一般按照基金认缴规模作为计算基数,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并提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对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对基金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基金管理人的各项开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摊销,更不能另外向投资者收取。在私募基金领域,“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和业绩报酬(Carried Interests or Carry)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最核心的两大收入来源,也是私募投资基金这一商业模式赖以存续的根基。(二)管理费与基金期限:常见的基金管理费收取公式为:管理费=管理费计算基数×固定比例(通常为2%)× 时间基金期限通常有投资期(Investment Period)、管理及退出期(Harvesting Period)和延长期(Extensions)的划分,在三个不同的期间,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会有一些变化。在投资期内,因投资活动开展比较密集,人员开支及业务开支较大,因此投资期内支付的管理费通常是最多的。最近在美国已经有一些私募基金开始出现按照基金净值来收取管理费的模式,更加符合GP和LP利益一致性的要求。管理-退出期是基金投资期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基金不会再新增投资,因此必要开支是有所下降的,管理费也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些调整。其中,管理费计算基数通常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调整为“未退出成本”(指LP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相较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而言,这一基数有了比较大的下调。管理费计提比例在美元基金中常见的做法是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降低,如第一年为2%,第二年为1.75%,第三年是1.5%,以此类推。在人民币基金中,目前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关于延长期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或是否需要,目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主要是基于商业安排的合同约定。(三)管理费的常见划分目前市场对“管理费”的朴素理解大概有两个主要类别:一是“管理费 = 基金服务必要开支”,主要指管理费是用于覆盖普通合伙人(下文简称GP)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所需的必要开支;二是“管理费 = GP的报酬”,主要指管理费是用于聘请GP为基金提供优质服务而支付的报酬。管理费的使用由管理人决定,以下费用为基金管理人常见的几大开支。① 管理人的日常开支,包括人事开支及其他必要业务开支;② 与基金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③ 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及投决会委员差旅费;④ 与项目投资相关的业务尽调差旅费等;⑤ 与项目投资相关的中介费用等。在前述常见用途中,前两项被理解为基金运营的必要开支,后两项被理解为基金投资的必要开支,第三项则同时兼具两者的特征。二、已投基金管理费分析(一)各子基金管理费计提方式整理根据已投基金管理费计提方式的汇总情况进行梳理后来看,这16只基金共出现了7种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即:①、存续期(包含投资期、退出期和延长期(如有))均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②、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1.5%/年提取管理费;③、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1%/年提取管理费;④、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2%/年提取管理费;⑤、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每年以0.2%/年的幅度递减提取管理费;⑥、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5%/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⑦、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5%/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1.5%/年提取管理费;下表为各只基金计提管理费时所属的类型(二)管理费计提方式的差异化分析在已投的这16只早期阶段的基金中,2%在管理费计提比例中被广泛应用,出现频率也最高。更具体点来说,2%主要出现在基金投资期阶段的管理费计提比例中。其次出现频率较高的百分数为1.5%、1%这两个计提比例,主要出现于退出期和延长期的管理费计提比例中。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各只基金在投资期这个阶段的管理费计提比例上出现高度一致的结果,除了基金C和基金G是按2.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外,其余14只基金在计算投资期的管理费时均是按认缴规模的2%提取管理费。所以管理费计提方式的差异化便集中体现在了各只基金的退出期上,一是计算管理费的基数产生了差异,二是计提管理费的比例产生了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从以上三张表所展现出来的结果看,在退出期阶段,所投的大部分基金仍以认缴规模为管理费的计提基数,并以2%/年为管理费的计提比例。但值得注意的是,退出期按LP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为基数来计提管理费,相较按认缴规模计提来说,理论上对LP的利益更优,也更合理。但从属于此类别的两只基金最多可提取高达16%的管理费的比例,和退出期按照最高比例2%提取管理费,以及均需在延长期缴付管理费的情况结合来看,GP的管理费收取总额与项目退出进度产生了更多的关联性,这样设计的逻辑预示着基金对项目整体退出时间的安排和预测上可能更为偏后。由于GP也会受到IRR和DPI这两个指标的约束,所以GP虽存在上述对项目退出时间安排上偏后的可能,但并非没有约束。对LP来说,若基金选取以上这种管理费计提方式,实际或许要比其余类型的管理费收取模式要付出更多成本,预示着 LP也将要承担更长的资金回报周期。当基金已进入退出期后,部分GP会有预提管理费的行为,管理费通常是按照提取时点当时的“未退出成本”来进行核算,在下一个提取时点对当时的“未退出成本”进行重新核算。也就是说,如果GP能够“延后”分配,就能够延缓“未退出成本”的减少,从而达到多收管理费的目的。这种“延缓”明显是对LP不利而对GP有利的行为。除此之外,GP预提管理费的行为也预示着基金管理人或将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对其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基金C、基金M、基金G和基金H的合伙协议并没有明确指出延长期是否需要缴付管理费,后续通过财务数据得知基金G和基金H属于免于缴付延长期的管理费。为避免出现歧义和不必要的风险,在后续审核基金合伙协议中管理费的条款时,关于延长期是否收取管理费这点需要引起注意。从以上现象可以看出,目前业内容易忽略基金延长期的管理费收取问题。理论上,退出期或延长期结束后,合伙企业开始清算。所以,清算期的管理费收取没有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像基金D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中描述的“最后一个计提期间天数为合伙企业终止日(不含)与之前最近一个计提日(含)的期间”计提规则,即代表着清算期也会收取管理费。(三)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对应的管理费计提比例与基金规模的分析上表将基金的经营期限和管理费比例进行了详细拆分,并与基金规模进行了对比。可直观的看到不同规模的基金它们在设立基金经营期限的三个阶段的时间长短和管理费计提比例之间的联系和异同。从梳理后的数据看出,基金各阶段管理费提取比例与基金规模暂未出现明显联系。按此结果进行初步推测,即投资同一阶段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规模无明显关联关系。Preqin(英国咨询公司)统计了从2003年到2011年间,各年份设立的基金固定管理费比例,并将基金按规模统一划分成5亿美元以下、5-10亿美元和10亿美元及以上的这三类,试图分析基金规模与管理费的关系。从最终结果看出,多数基金还是选择了2%/年的管理费率,同时大型基金费率要比小型基金略低。譬如:某些新设立的小基金年管理费高达2.5%年,而一些著名管理人新设的巨型基金管理费却低至1%/年。但实际上,由于两者收取管理费的基数不同,后者每年收取的管理费绝对金额还是要远高于前者。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管理费与基金规模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差别。所以,一般来说的“基金规模越大,管理费率越低,基金规模越小,管理费率越高”的理论根据以上数据得知更准确的应指不同阶段的基金,规模越大,费率越低,而非同阶段不同规模的基金。结合已投的16只基金和Preqin统计的三类不同规模的基金,可以看出,早期基金的基金规模与管理费并未产生明显关联关系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同阶段基金的规模方面的差距有限,这个差距尚未达到可以明确的在管理费比例上体现,而不同阶段的基金管理规模便会有巨大差异,便会反映在管理费率上。(四)管理费与基金管理人合计在管规模的分析一个基金管理人大多情况是同时在管多只基金产品,这里便会产生一个基金管理人合计在管规模的概念。因基金运营团队大多也是在共同管理着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只基金,且每只基金所收取的管理费均会用于同一团队,例如员工薪酬这一项作为每只基金的管理费的必要支出部分,则随着新基金产品的发行,此部分支出存在重叠的情况,或将会导致新基金在设立管理费计提比例时有所调整。所以除了不同投资阶段的单只基金的规模或将影响基金管理费外,同一管理人合计在管规模或将也会对其单只基金管理费制度的设定产生影响,但目前暂未获取该VC母基金已投16只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合计在管规模的具体数据,所以无法进行进一步分析。除此之外,从整个行业的趋势来看,随着国内私募股权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未来整个私募股权行业新发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比例势必会逐渐降低,如果将这种趋势反应到整个行业的基金管理人合计在管规模这一维度上来说,也就是我们所预测的,基金管理人合计在管规模越大,管理费提取比例将会趋低。三、未投基金管理费分析(部分)根据信源案例部分未投基金管理费计提方式的汇总情况进行梳理后来看,这11只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方式均属于元和已投基金7种管理费计提方式中的一种,这个结果也可大致看出在本文第二部分中总结的7种管理费计提方式,已基本囊括了国内早期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方式。①、存续期(包含投资期、退出期和延长期(如有))均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②、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1.5%/年提取管理费;③、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1%/年提取管理费;④、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2%/年提取管理费;⑤、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每年以0.2%/年的幅度递减提取管理费;⑥、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5%/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2%/年提取管理费;⑦、仅投资期按认缴规模的2.5%/年提取管理费、退出和延长期(如有)按认缴规模的1.5%/年提取管理费。从以上三张表所展现出来的结果看,可以看出其与已投16只基金呈现相同的情况,即多数基金退出期仍是以认缴规模为管理费计提基数,以及按2%为退出延长期的计提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延长期仍需要缴付管理费的比例在此次未投基金样本中,占比较高,或将说明延长期仍需缴付管理费这一现象为国内早期基金中常见的现象。除此之外,退出期的管理费计提基数若按LP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计算,需注意协议的计提时间是年初还是年末,这一因素对退出期开始的管理费计提基数会产生影响。综上,结合已投16只基金与部分未投的11只基金的管理费相关数据,已可以大致反应出国内早期基金的管理费计提规则与现状。为了研究其他影响管理费的因素,下部分便将分析维度从已投16只基金及部分未投的11只基金扩大至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来进行研究。四、影响基金管理费的因素的研究基金公司的重要收入来自基金管理费,管理费收入制度是基金管理的关键性制度。采用什么模式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制度,间接决定基金公司的投资能力,进而影响到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选择和业绩。根据外部数据资料结合已投基金管理费收取制度来看,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的激励制度基本均是固定管理费+浮动的业绩报酬这种模式。这种固定管理费的模式,是否真正体现出了激励作用,调动了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各基金的管理费率是否合理,还有待验证。本部分从以下几个角度,尝试给予这些问题一定的信息补充。(一)团队规模对管理费的影响麦肯锡为了深入探究私募股权基金是如何通过运营团队来执行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运营团队的人员构成和未来发展趋势,在一篇题为《private equity operating groups and the pursuit of ‘portflio alpha’》的研究报告中,对基金如何运营团队,进而更好的为投资组合创造alpha(超额收益)做了深入的分析。从该份研究报告中可以看到,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为了提高投资回报率,越来越多的基金选择搭建自己的运营团队。根据PEI(伦敦最具权威的全球另类资产投资(私募股权,债权投资,房地产,etc.) 排名媒体)做的统计,世界排名TOP25的基金中,每一只基金都有自己的内部运营团队,且越来越多的基金在不断扩充自己的内部运营团队,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战略方向和支持,也更多将投资战略转向创造超额收益。该报告的数据显示:在2015年,运营团队将29%的时间用于“监控和报告”投资组合公司的业绩上,到2018年这一比例下降到19%。同时运营团队用于“推动可衡量的业绩提升”的占比从2015年的40%增加到了2018年的49%。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基金将会继续扩大内部运营团队,内部运营团队也逐渐从之前的被动管理趋于主动管理。这些趋势均会导致基金的运营成本上升,从而直接反映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基金规模的调控上。更具体一点来说,越来越多的基金在搭建和扩充自己的运营团队,意味着基金人员结构专业化的提升,即管理费中人力成本支出的上升。但从本段阐述的另外一个趋势看,团队工作性质从被动的“监控和报告”到主动管理,将“监控和报告”等被动型工作外包或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以便更好的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这种变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费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了基金的运营成本。下部分将着重讨论上述第二种趋势对管理费的影响。(二)人效对管理费的影响人效即团队成员每人管理的资产规模。相较传统业绩指标,人效更有效的反映投资机构的组织健康程度。同时,人效的高低最直接反映到的地方之一就是基金的运营成本,也就是管理费。所以,研究人效与管理费之间的联系,对研究管理费可以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人效这个因素直观的反映出了管理人团队中的两种问题。一是资产的管理效率是否达到了同类管理人的平均水平,如果低于平均水平,要么是由于人员业务能力不够,效率不高,要么是运营模式与同业不同。但无论哪点,都将直接体现在基金人力成本支出上。当然人效需要处于一个合理范围内,基金规模过大或短时间内极速扩张都会导致过高的人效的情况出现,两者均存在风险。在正常范围内的高人效,意味着每个团队成员的薪酬将会越高,管理费发挥的激励作用将越明显,并将会更有利于基金创造出alpha。根据光尘资本获取的人效数据中,全球资产管理规模前50的GP,每家管理着平均220亿美元的资产,GP的人效中位数是4800万美元/人,根据公开数据,中国若干一线GP位居世界前列。其中,中信产业基金人效约为8800万美元/人、IDG资本(中国)约7500万美元/人、深创投约8400万美元/人、高榕资本约5500万美元/人、大钲资本约5000万美元/人,均超过了平均水平,且管理效率在全球也处于领先。一家优秀的基金公司如果长期提供着远超行业水平年薪的薪酬,对LP来讲,或许并不是意味着这家基金需花费更高的管理费。而是说明该基金人效较高,反而降低了管理费中最大的人力支出成本,使其管理费价值更多的发挥在激励上,最终展现的结果是基金收取的管理费不一定比平均水平高,但业绩表现依然亮眼。对于GP来说,高人效虽节省了管理费中的人力支出,但需要在采购第三方服务上投入更多,以此来支撑高人效。与国外成熟的三方服务体系不同,国内第三方服务体系尚未发展成熟,且投资机构对此付费意愿较低,几乎所有工作事项仍然由团队承担,最终使管理费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三)行业发展阶段对管理费的影响根据私募基金在国内发展的时长和现状来看,GP相比LP,各方面都显得更为强势。主要是由于股权投资在国内尚属非常年轻的行业,国内投资人教育程度尚且不足,专业出资人仍非主流,造成因专业化的巨大差距使基金管理人拥有异常强势的地位,从而出现诸多与LP利益并不一致的行为产生。其中管理费是体现这种利益不一致的主要载体。美国的资本市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已较为成熟,而且美国的机构LP占比以及专业程度均高于中国,所以美国资本市场的LP相较中国更为强势,在GP这里也更具有话语权。同时,美元基金在管理费的使用上也较为灵活,除了支付薪酬和差旅费外,会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支付第三方咨询费,如数据采购、业务、财务和法务咨询,以此来提高团队整体的人效。优秀的大型美元基金由于人效较高,每个成员到手的薪酬也处于高位。据资料显示,国内仅部分大型GP如第二部分提到的几家,做到了将管理费运用成高人效+具有激励性的分配机制。理论上,多数人民币基金管理费的约定为只能用于本基金投资活动的支出,主要包括薪酬和差旅费等。根据该母基金已投的16只基金以及有资料显示的市场上其他基金的情况来看,并非所有GP都是严格按照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的条款约定执行的。存在本应由管理费负担的费用,划入其他合伙企业费用的情况,其成本实质是转嫁到了LP身上。五、对投资阶段为早期的基金,如何公允收取管理费的探讨目前尚未找到关于早期投资基金的外部资料和数据,可以找到的外部资料也主要是针对VC、PE和其他类型基金的管理费相关的情况进行的研究,故不可直接把中后期基金计提管理费的特点和偏好套用到早期基金中。至于合理的管理费比例是多少,是否需要设定浮动管理费,以及怎样界定早期基金管理费的最佳计提范围,仍需伴随着行业的发展,获取更多数据尝试多维度分析。但可以确定的是,管理费或业绩提成始终处于一个定值并不是行业内最合理的状态。通过上文研究该母基金已投和部分未投的20余只子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方式,以及分析了影响管理费的因素后,本部分对早期子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方式和比例的公允性给予如下建议。(一)早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的合理范围根据上表“元和已投及部分未投基金管理费占比数量统计”,20余只私募早期股权基金收取的管理费计提比例从最低的9%至最高的18%的比例均有出现。被使用频率最高的两个管理费计提比例分别为10%和16%,使用这两个比例的基金数量分别为7只和6只,且通过计算得知这20余只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比例的加权平均百分数为13.35%。通过研究这20余只基金的样本量基本可以窥探早期基金的管理费计提现状,即10%-16%这个管理费计提范围可作为目前早期基金较为公允的管理费计提比例参考范围;20余只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比例的加权平均数13.35%可作为目前早期基金较为公允的管理费计提参考比例。(二)投资期管理费计提比例的选取考虑到股权类基金,尤其是早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内GP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寻找和挖掘项目,进行详细的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且一只基金的项目投资数量相较中后期基金来说,也要更多。但是对PE基金来说,寻找和挖掘项目并非投资期的主要工作,且财务尽调占比也更为重要,这些区别使不同阶段的基金在投资期所要承担的工作量和耗费的精力有较大不同,且VC、PE基金相较早期基金,一般情况下存续期限更短,项目持有时间更短,投资回报的周期也更短,中后期基金的GP与早期基金的GP在基金的投资阶段承担的用于团队运营和投资业务的资金压力也不同。故早期基金在投资期收取的管理费计提比例高于其他阶段的基金是合理的现象,且投资期计提2%/年管理费这个比例从目前行业发展阶段来看也相对合理。除此之外,有的基金会在投资期计提2.5%/年的管理费,如已投基金中的基金C和基金G。出现2.5%的高计提比例的情况主要可能是由于基金在管总规模偏小,且设立的投资期时间较短,需要较高的管理费来支撑基金正常运营,以此来保持正常的投资节奏。如基金G的基金规模仅为3500万,属于规模很小的基金。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期2%/年的管理费计提比例虽从目前看,较为合理,但未来一定是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上文分析到的,优秀基金的规模会逐渐变大,行业集中度会逐渐提高,并且在国内LP的专业化程度、行业成熟度、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成熟度,以及GP的人效比等因素作用下,相信2%这个行业“惯例”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更低更合理的管理费计提比例会逐步形成。(三)退出期管理费计提比例及计提基数的选取考虑到退出期管理费的计提标准对GP安排项目退出的节奏和退出积极性有较大影响,便从以下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从LP的角度来说,认为基金到退出期的阶段,投资任务基本已经结束,仅剩投后管理的任务,此阶段开始不会产生太多的费用及精力损耗,故GP应降低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调整管理费计提基数。从GP的角度来说,若在退出期的管理费计提比例低于投资期,或者计提基数是按照LP未收回的投资成本计算,那么退出项目的数量决定着GP管理费的总额,即在退出期内,项目越早退出,管理费收取的金额就会越少。反之,项目越慢退出,管理费计提基数就越大,就可收取更多的管理费。从以上LP和GP对管理费计提比例和基数的关注角度可以看出,不同的主体在退出管理期的管理费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诉求和看法,不能一刀切式的完全依照某一方的理解和认知进行约定。若参考美元基金常见的做法,便是按梯度从投资期结束的第一年开始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但已投16只基金中,仅基金O是按此设立的退出管理期的管理费提取机制。可以看出,此种计提方式在国内尤其是早期基金中,接受度和使用率尚且较低。除此之外,上文有提到,近期部分美元基金出现按照基金净值为管理费的计提基数这种模式,若按照基金截止计提管理费时的净值为计提基数,相当于按照基金当时的账面价值计算。虽然账面价值越高,GP提取的管理费金额会越大,但也说明基金未来的回报越高,对LP来说也更为有利。按照净值作为计提基数来计算管理费,相比按照认缴规模或者LP未收回的投资成本来说,不仅更加调动了GP为LP创造高回报的积极性,同时也避免了上述分析到的GP和LP针对管理费计提方式产生的分歧和存在的风险,如按照LP未收回成本作为管理费计提基数的时候,不排除GP为了多收取管理费从而有意放慢对待项目退出的节奏。并且,按照基金净值作为管理费计提基数这样的收取方式也更加符合GP和LP的利益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虑对某一时点的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价时会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基金当前的价值只是账面价值,并未实际变现退出,有可能在中途因为基金投资组合中项目发展不及预期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后续出现较大波动,导致GP前期多提或者少提管理费。所以在采取这一模式时,需要引入回拨机制,平衡GP与LP的利益。(四)管理费在延长期该不该收费延长期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可以有如下几个判断标准:1、造成基金期限的延长是否与GP怠于履职有关。主要体现在该基金投资期结束时,尚未完成投资任务。如有,可以在此情况发生后,约定延长期不得收取管理费,或者降低管理费的提取比例;2、基金期限的延长是否会要求GP持续进行管理投入。如有,则应当允许GP适当收取管理费;3、基金期限的延长的决策程序是由GP单独决定还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如延长由GP单独决定,延长期仍然正常收取管理费是一种比较明显的利益冲突行为,LP很难观察基金延期究竟是项目管理层面的决策还是GP期待多收管理费而作出的决策,因此建议延长期由GP单独决定时应当对延长期管理费的收取予以必要限制,如安排不得收取管理费或者降低管理费计提比例等。延长期是否收取管理费,以及如何收取管理费,也可以采用基金是否进入延长期交由LP决定的方式,届时LP根据GP汇报的项目投资情况,与GP共同商议相应的退出计划,在退出计划范围内给予GP合理的管理费,作为延长方案一并由全体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这是一种理论上较为公允的安排方式,但由于上文提到的目前国内GP与LP专业性方面的差距等因素,要想使此种方式真正实行起来,还较为困难。(五)管理费和其他合伙企业费用该如何界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合伙费用主要是资产消耗产生的费用和发生负债所产生的费用,它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伙费用。合伙费用的花销不光对LP而言会对其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对于运营费用管理水平不好的GP而言将影响到其投资业绩的表现。若管理费与其他合伙企业费用的界定不明确,即使GP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计提比例进行管理费提取的,但由于在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本应该纳入管理费中的费用,最终纳入到了其他合伙企业费用,导致LP实际承担的管理费高于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金额上限。因此准确厘定管理费和其他合伙费用的范围对各方来讲都比较重要。所以在“合伙费用”的外延定义、分摊方式和相关限制性措施等方面,历来是GP和LP之间比较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那么如何界定该合伙企业运营中发生的费用是属于其他合伙费用还是管理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便可进行较为清晰的划分,即①这钱该不该花?②该花谁的钱?③如何分摊?如果属于不该花的钱,基金实际上花了这个钱,那么很可能将触发的是GP的管理责任(越权花钱),违反信义义务给基金造成损失,相应应当由GP来进行补偿。而如果属于应该花的钱(业务必须产生的费用或发生了特定情况就必须支出的费用),那么就应该可以进入到第二个问题“该花谁的钱”。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他合伙费用”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判断标准。在没有类似“其他应当由合伙企业支出的费用”的兜底条款的情况下,属于其他合伙费用定义的,就是应该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本质上是LP来承担);而不属于其他合伙费用定义的,则就应当由GP收取的管理费来承担。如果合伙费用定义存在兜底条款的,则可能需要结合管理费的兜底条款、商业操作惯例等多种情况共同判断,一项费用的支出是否应当被归入到其他合伙企业费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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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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